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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3-08-04
多禾律所代理紫光集團有限公司與某節能技術有限公司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兩案,法院判令被告賠償紫光集團有限公司320萬元經濟損失及合理支持,并變更企業名稱。
案情簡介
原告紫光集團有限公司由清華大學于1988年成立,申請注冊的第1153279號“紫光”商標在“數據處理設備(掃描儀)”商品上曾有過多次認馳記錄。原告發現被告杭州紫光節能技術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空氣能熱水器和指紋鎖商品上使用了“清華紫光”標識。該標識完整包含了原告紫光集團有限公司的“紫光”商標。同時,被告將“紫光”作為字號使用的行為亦構成不正當競爭。
我方代理原告主張被告使用“清華紫光”商標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其將“紫光”作為企業字號使用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320萬元經濟損失及合理支持,并變更企業名稱。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了被告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律師點評
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成立10年,且其銷售的商品與原告馳名商標指定的商品跨類較大。原告通過知名度和被告的主觀惡意等角度,充分論證了被告使用“清華紫光”會構成混淆誤認。本案對于從事侵權行為較早,且商品跨類的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借鑒意義。同時,本案的高額賠償判決也對侵權人形成了有利的威懾,最終被告執行了法院判決,承擔了賠償責任、停止侵權。